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

郑州国兴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4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国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开发区石佛办事处黄湾村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毛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河南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杨路5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国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国兴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被上诉人友南公司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30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国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715元,减半收取计19358元,由上诉人郑州国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738元,减半收取21369元,由上诉人郑州国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11元,由上诉人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负担1885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勇
书记员王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