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

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339号
原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国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
原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南特幕墙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付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露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