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28民初115号
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美谷街251号1栋2**3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水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西街1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水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