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201民初319号
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美谷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大峡谷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噶尔县师泉河镇马泉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珠穆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珠穆朗***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里大峡谷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付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