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青2626民初8号
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452585177E,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美谷街251号1栋2**3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玛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601506631XL,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润君(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坝州设计公司)与被告玛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以下简称玛多县商务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坝州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5533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75124元并赔付2021年1月1日至设计***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庭审后更改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3201元,以155331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计2556天为7940525元,原告调低按照15533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年利率3.85%计算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计2556天为383201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9365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GF-2000-0209)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玛多县玛查理镇格萨尔主题雕塑周边环境整治及风貌改造,设计费为388000元;玛多县医院改造,设计费为149500元;玛多县黄河源广场改扩建,设计费为209000元;玛多县花石峡镇维日埂村游牧民定居风貌改造,设计费为388000元。2012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规划设计合同书》,工程名称为玛多县旅游服务区,设计费为250000元。2012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2-57)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玛多县廉租住房,设计费为344000元。2012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2-8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玛多县黄河源游客服务中心,设计费为120000元。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12-91)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玛多县商业街,设计费为616000元;编号为(2012-92)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玛多县扶贫移民局商铺,设计费为173600元。截止起诉之日,以上九个项目,除玛多县花石峡镇维日埂村游牧民定居风貌改造项目被告未予实施,其余八个项目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设计义务并提交了设计、规划全部图纸,所以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以上设计费合计为2638100元,被告向原告已经支付设计费合计871389元,尚欠设计费1766711元,扣除玛多县花石峡镇维日埂村游牧民定居风貌改造项目未实施部分款项,剩余1553311元至今为止未支付。上述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工程设计,被告应于原告提交施工图后结算完毕全部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在2013年底已经向被告提交了全部设计施工图,但被告逾期支付剩余设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玛多县商务局辩称:对与原告签订案涉九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支付部分设计费的事实认可,但提出以下三点意见: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签订九份案涉工程设计合同,自2012年至2019年历经七年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2019年10月份通过有关部门向被告发函,被告虽然承认有欠款,但未承诺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没有对欠款做出明确偿付的承诺,被告的复函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所以尽管被告出具了复函,但没有承诺偿还欠款,未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案涉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第一次付款20%,在提交方案后3日内第二次付款30%,在初步设计评定后三日内第三次付款30%,在提交施工图后三日内第四次付款20%。被告认为原告在履行了提交方案、初步设计通过以及提交施工图纸后,被告才有付款的义务,但原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提交方案未举出相关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是根据现场照片与效果图的相似度来倒推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设计图纸,原告要求向被告索要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3.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违约承担违约金,但并没有约定利息,此为重复计算,且本金不确定,违约金应以10%-30%之间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来支付,不应以利息的计算代替违约金的计算。
原告阿坝州设计公司为支持己方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设计合同书》、转账凭证、设计费付款发票、《关于请求玛多县发展和经济商务局支付设计费用的函》《关于玛多县发展和经济商务局支付设计费用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签收单、《关于对玛多县2018年第005号信访事项交办函答复意见》《多发改经商(2018)15号》《关于请予支付玛多县八个项目设计费的律师函》、设计图纸、设计效果图、现场照片、玛多县发展和改革收费明细表、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合同一览表等证据。
被告玛多县商务局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GF-2000-0209)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分别为:玛多县医院改造,设计费149500元,被告已付67275元;玛多县玛查理镇格萨尔主题雕塑周边环境整治及风貌改造,设计费388000元,被告已付174600元;玛多县黄河源广场改扩建,设计费209000元,被告已付94050元;玛多县花石峡维日埂村游牧民定居风貌改造(项目未实施),设计费388000元,被告已付174600元;2012年6月,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编号为:(GF-2000-0209)之(2012-57)玛多县廉租住房,设计费344000元,被告已付82560元;(2012-83)玛多县黄河源游客服务中心,设计费120000元,被告已付28800元;(2012-91)玛多县商业街,设计费616000元,被告已付147840元;(2012-92)玛多县扶贫移民局商铺,设计费173600元,被告已付41664元。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规划设计合同书》工程为玛多县旅游服务区,设计费250000元,被告已付60000元。以上合同设计费总额为2638100元,已支付总额为871389元。双方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除玛多县花石峡维日埂根村游牧民定居风貌改造项目未实施外,其余八个项目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另查明,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向果洛州信访局、玛多县信访局邮寄了上访信,申请被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2018年8月22日,被告作出《关于对玛多县2018年第005号信访事项交办函答复意见》《多发改经商(2018)15号》,答复内容为:“对以上九个项目的合同予以认可,且部分设计费已支付,部分项目后期未组织实施,造成设计、规划费未支付,对于部分未实施、未下达项目造成的欠款,待项目下达后逐步解决。”2019年8月至10月,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发出关于请求支付设计费用的函,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照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九份设计合同及相关文件,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关于原告是否依约履行提交方案、交付图纸等主要合同义务的问题,依据双方关于设计费支付进度的约定,合同履行以原告义务履行程度为区分,将付款与设计等义务分阶段予以对应,即第一阶段为合同生效后三天内,被告支付原告总设计费的20%;第二阶段为原告提交方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总设计费的30%(或原告交付施工图后,被告即付清剩余80%);第三阶段为原告的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总设计费的30%;第四阶段为原告提交施工图后三天内被告支付原告总设计费的20%。被告认为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20%的预付款外,其他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被告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虽然未提供向被告提交方案、交付图纸的直接证据,但根据双方关于设计费支付进度的约定,被告在案涉八份合同中已支付的款项全部超过双方约定的第一阶段应付的总设计费20%的比例,部分项目的付款比例达到总设计费的45%,已履行了第二阶段的部分付款义务,综合原告提交的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效果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及被告的举证情况,应当认定原告已履行提交方案、交付图纸等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八份设计合同的方案、设计图之后,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原告主张尚欠设计费1766711元,扣除玛多县花石峡维日埂村游牧民定居风貌改造项目未实施部分款项,诉请主张1553311元。玛多县花石峡维日埂村游牧民定居风貌改造项目未实施,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该项目的设计已完成并交付,其主动扣除该项目的尚欠款项213400元,但对该项目已支付款项174600元未进行扣除,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总计1378711元。
关于被告主张的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第三款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出具的《关于玛多县2018年第005号信访事项交办函答复意见》,系针对原告要求支付欠付设计费用之信访件的答复,且明确案涉九个项目“部分项目设计费已拨付,部分项目后期因未组织实施造成设计、规划费未支付”,并承诺“待项目下达后逐步解决。”结合被告出具上述答复意见的有关背景和表述内容,原告明确认可案涉设计费未支付,亦表示同意履行。故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被告在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后又提出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自《关于玛多县2018年第005号信访事项交办函答复意见》出具之日,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期依法应重新计算。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案涉玛多县玛查理镇格萨尔主题雕塑周边环境整治及风貌改造项目、玛多县医院改造项目、玛多县黄河源广场改扩建项目、玛多县廉租住房项目、玛多县黄河源游客服务中心项目、玛多县商业街项目、玛多县扶贫移民局商铺项目七个项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应按照欠付金额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玛多县旅游服务区项目未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被告逾期未付剩余设计费,显属过错,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83201元(以15533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年利率3.85%计算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计2556天为383201元)。原、被告虽然在案涉七个项目的设计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标准,但原告提交最终设计成果的具体日期无法明确,本院认为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以原告第一次催要工程剩余设计费的日期为宜。被告在《玛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关于对玛多县2018年第005号信访事项交办函答复意见》中自认于2018年7月9日收到原告催要设计费的信访交办函,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3787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年利率3.85%计算2018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计906天的利息损失131755.6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玛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1378711元;
二、被告玛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向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31755.67元。
三、案件受理费32627.48元,由被告玛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担。(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被告玛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阿坝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