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恢1380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亿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澳钢材现货交易市场A幢16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郑绍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华通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
法定代表人:邱正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亿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亿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7660元及违约金(以5976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并支付律师费损失21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8元,由被告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亿茂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2020年10月19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5、本院委托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经反馈无不动产登记。
6、2021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7、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89.95元、11264.58元,合计14354.53元(含执行款14239.21元、执行费115.32元)。
8、2021年4月9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29788.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到位14239.21元,剩余金钱债务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军伟
审判员 杨荣丰
审判员 何航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