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78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邱正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裕华,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通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争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