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283执11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3月17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8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盛达公司、***、**亮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未还,此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于2020年1月2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二、如三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总额6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及上述利息(以6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执行人盛达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3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已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盛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关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主张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诉讼费4900元,扣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自行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对应期间的利息60000元(双方已自行交接),双方一致确认余款为借款本金200000元、诉讼费49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6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月6日前将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及诉讼费4900元偿还:……。上述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三被执行人采取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8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