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766号
原告:***,男,201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住泰兴市。
法定代理人:奚某,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东路6号。
被告: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