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3执2040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特2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一致确认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工资款47500元;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在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47500元;若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还款,***可就未履行的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两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1年4月2日、6月1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21个、盛达公司3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4辆、盛达公司8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和泰州市×××室的房地产(与案外人×××共有)已被本院依法拍卖,经关联案件分配,本案申请人分得拍卖款3799.65元。 3.2021年1月6日,本院依法另案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盛达公司在泰兴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泰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泰兴市民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含养护项目费、养护工程款、劳务费等)220万元,期限三年;2020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提取了上述已到期债权546738.87元,因分配时本案申请人尚未申请执行,故未能分配得款。2021年3月10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泰兴市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兴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工程款、养护费合计628609.97元,经关联案件分配,本案申请人分得10000元。 4.因两被执行人在本院亦有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曾多次分别至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6.2021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并告知执行悬赏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盛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和被执行人盛达公司对案外人享有的债权,并提取了已到期的债权分配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房地产,已经另案依法拍卖并分配完毕,申请人分得拍卖款3799.65元。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特22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书记员  朱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