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0450号
原告: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叶家堰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20元,合计3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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