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冠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9244号

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中兴大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赏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均、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叶家堰村iv>

法定代表人:金逸舟。

被告:绍兴冠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西郊路冠成商业广场售楼部iv>

法定代表人:陈应樟。

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冠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绍兴市忠君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咪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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