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启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29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广东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法定代表人:陈志粦。 被申请人:劳启彬,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建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848号2座101-102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7YRQ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告佛山市国泓创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启彬、佛山市建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5293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2年9月2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建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8002********、8002********(开户行均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支行)内限额为519451元的存款。现申请人***同意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劳启彬价值51945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劳启彬名下账户×××40(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内限额为519451元的存款;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建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8002********(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支行)内限额为519451元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建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8002********(开户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支行)内限额为519451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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