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8351Q,住所地张浦镇岳浦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陆家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1517032M,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录溪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4474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秦峰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陆家分公司、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民初17209号民事调解书,依该文书:一、被告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陆家分公司和被告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719***1.31元,扣除原告补偿给被告的300000元,余款1419***1.31元,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加付300000元违约金(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陆家分公司、被告昆山市千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无涉。三、本案的诉讼费25084元,减半收取12542元,保全费5000元,两款共计17542元由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18年3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能实际查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2018年4月10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8年9月20日,本院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注册地未发现其下落。
5、2018年9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
6、2018年10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19***1.31元,剩余1719***1.3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公积金、房产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