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173号
原告: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通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唐耀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元,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