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6民初5556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367944N。
法定代表人:唐耀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邹**、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撤回对邹**的起诉。
被告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存在捏造、虚构事实,伪造单据催讨钢材款,并进行虚假诉讼,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对其涉嫌诈骗罪已立案侦查。该公司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涉嫌犯罪已于2017年4月1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立案侦查并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逮捕。本案必须以***涉嫌的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为依据,且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