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催13号
申请人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硕放通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0日内申报权利。
现申请人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