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瑞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4民初2610号

原告:***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E9TC2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邹金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367944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通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绍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俊,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利鼎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捷利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强、吴建新及被告硕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绍金、申德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捷利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硕放建筑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80万元。2.请求判令硕放建筑公司承担因其工期延误导致瑞捷利鼎公司额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硕放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而合同》1份,约定由硕放建筑公司承建瑞捷利鼎公司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村街道的厂房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完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58天。2018年11月,因硕放建筑公司延误工期,案涉工程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硕放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个工程,瑞捷利鼎公司将不予追究之前的延误工期事项,否则硕放建筑公司应约自合同原约定的竣工日期每延误一天双倍支付违约赔偿金。后硕放建筑公司仍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瑞捷利鼎公司交付案涉工程,案涉工程直至2019年8月1日才通过竣工验收。因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5%,故应按照总价款800万元×5%的双倍计算违约金为80万元。

硕放建筑公司辩称:1.硕放建筑公司的施工内容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工,不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瑞捷利鼎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就合同约定的理解而言,合同约定的双倍处罚对应的是原施工合同中补充条款中的二十一条,也就是延误工期按照合同总价款每天万分之八的标准处罚这个条款的双倍,且上限还不得超过总价款5%,故瑞捷利鼎公司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的双倍是不正确的。如果法院认定硕放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违约金调整至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每天万分之八的标准的双倍,且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2.瑞捷利鼎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3万元就是增加的监理费用,且根据监理单位惯常做法及硕放建筑公司与监理单位核实的情况,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范围是整个厂房工程,而不仅仅是硕放建筑公司施工的土建部分。土建部分完工后,还有绿化、电梯等配套设施没有完工,而这些是瑞捷利鼎公司自行或找案外人施工的内容,故即使监理单位延长了监理期限,也与硕放建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瑞捷利鼎公司与硕放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硕放建筑公司进行瑞捷利鼎公司的新建厂房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新建厂房图纸及图纸深化、工程量清单合同范围的土建、安装、智能化、室外道路、雨污水等内容,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4月18日,总价款为固定总价755万元。2017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承包范围包括新建厂房图纸及图纸深化、工程量清单合同范围的土建、安装、智能化、室外道路、雨污水等内容,设计总包范围内的工程,业主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从总包合同中抽出单独发包,总包单位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索赔,且应提供相关总包配合。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4月1日,竣工通过时间2018年4月18日(因甲方、监理等原因造成的拖延、时间相应顺延)。工期总日历天数258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因图纸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755万元。专用条款部分及补充条款中约定了施工内容、验收、结算及各类手续的办理、费用承担、付款节点等事项。专用条款7.4.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迟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八/天处罚承包人,拖期违约赔偿金上限为5%,但是硕放建筑公司拖延工期三个月,瑞捷利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017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另签订合同附页1份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其中关于施工内容、验收、结算及各类手续的办理、费用承担、付款节点等约定内容与上述双方当事人于同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中的约定内容完全一致。此外,还明确工程总建筑面积6781.39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800万元,包含土建、桩基、水电、钢结构、消防、道路、雨污水,硕放建筑公司需向瑞捷利鼎公司开具金额为755万元的建筑发票,其余45万元不开票,工程总价按此附页进行结算。

2017年8月7日,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就案涉工程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硕放建筑公司2018年1月1日交付的楼面发生大面积开裂,导致停工至2018年7月左右。2018年11月,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本着如何尽快交付的原则,不再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目前质量上、进度上出现问题的具体细节问题,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退让,尽快保质按时做好未了工程。硕放建筑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合同内的工作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能达到这个交付时间,瑞捷利鼎公司承诺合同工期拖延一事不予追究,工期不罚款,如果不能完成每拖延一天按合同约定双倍处罚。涉及瑞捷利鼎公司的事项(规划验收等),硕放建筑公司要协助瑞捷利鼎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瑞捷利鼎公司要配合硕放建筑公司回复上级部门开具的相关整改单,于2018年11月29日回复质监站。在涉及需瑞捷利鼎公司办理的手续(硕放建筑公司全面配合)未拖延的情况下,硕放建筑公司承诺2019年1月15日新建厂房可以开始投入营业使用。如因瑞捷利鼎公司投入生产使用造成房产证无法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硕放建筑公司承担。原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后付款时间调整至瑞捷利鼎公司领取房产证日期,其余工程款支付时间类推。预计2019年2月房产证能够办理完成,如因需瑞捷利鼎公司办理的相关手续延误造成领取房产证时间拖延,损失由瑞捷利鼎公司承担。其余按原合同执行。

2019年2月26日,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出具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无锡市前友工程咨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球检测报告》及《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测报告》载明案涉工程通球检测及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测日期为2019年2月27日,评定为合格。2019年3月1日,四方完成案涉工程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2019年3月4日,无锡市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该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2019年4月17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经检验合格出具该工程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名称为瑞捷利鼎公司新建厂房,建筑面积6781平方米,工程造价755万元,开工日期2018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19年8月1日,验收意见为评定为合格工程。瑞捷利鼎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2020年1月17日完成备案。

2017年6月21日,瑞捷利鼎公司与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约定由瑞捷利鼎公司委托园景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陆某,监理费128000元,监理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2019年3月8日,园景公司向瑞捷利鼎公司送达《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延期补偿的申请》,言明该工程一直未完工,双方2018年9月第一次协商,约定补偿在此期间的延期监理服务费用25000元,目前该工程已延期至2019年3月份完工,现申请按10000元/月的标准补偿在此5个月期间的延期监理服务费用共计50000元,合计申请监理服务补偿费用75000元。后经协商,瑞捷利鼎公司支付园景公司监理延期服务费30000元,合计支付监理服务费158000元,园景公司收到该款后已开具相应发票。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室外的绿化、电梯工程不属于硕放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

审理中,硕放建筑公司申请证人陆某、谢某、芦斌毅出庭作证。证人陆某陈述:其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该工程土建部分是2018年12月31日已完工了,其了解这个情况故在《工程完工申请》上签字并盖章。接下来是一些接口、管道、绿化的工作,不是硕放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而是瑞捷利鼎公司另外找案外人做。2018年12月31日,硕放建筑公司准备申请验收,但因室外部分没有完工,电梯也没有做完,不具备整体验收条件,故质监站不肯过来验收。监理合同中对于监理范围的约定没有很明确,主要是土建部分,后来瑞捷利鼎公司要求把室外的工程内容也让园景公司监理。因为工程存在延期,所以园景公司向瑞捷利鼎公司多收了监理费,双方后来协商是多收3万元,因为其是总监,并不是每天都在工地,具体事情由谢某、芦斌毅办理。

谢某陈述:其为案涉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作,案涉工程关键时刻、关键工序,比如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分部分项的验收其都在现场,每天在现场的是监理工程师芦斌毅。硕放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土建、水电及接口之内的消防、道路、雨污水工程,2018年12月底已完成其施工任务并将人员撤回,此时硕放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已经具备竣工条件了,所以其在《工程完工申请》上签字。但是因为瑞捷利鼎公司负责的一些接口没有完成,导致竣工验收不能及时完成。施工单位如果在施工期间拖延工期监理是有一部分责任的,但完工之后因为建设单位原因监理撤不回来,监理方是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的,《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延期补偿的申请》就是因此向瑞捷利鼎公司发出的。2018年12月30日硕放建筑公司完工后,园景公司作为监理可以申请撤证了,但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总监的证一直压在系统里面无法接另外的项目,故2018年12月之后是要按照10000元/月向瑞捷利鼎公司主张监理费的,后来双方领导协商之后瑞捷利鼎公司补交了30000元,现一共支付监理费158000元。

芦斌毅陈述:其是案涉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理,每天都在现场,硕放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是案涉工程的土建部分、室外雨污水、消防、桩基、水电、道路,这些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但是因为一些跟外面对接的阀门接口是要由瑞捷利鼎公司去对接的,但瑞捷利鼎公司没有对接好导致无法及时验收。《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延期补偿的申请》是远景公司案涉工程项目组起草的,2019年3月是项目组服务结束的时间,之后由瑞捷利鼎公司自行完成了绿化等工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合同附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充协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通球检测报告》《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部分、《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延期补偿的申请》、监理费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诉讼中,瑞捷利鼎公司提供照片若干,并主张案涉工程土建部分至2019年2、3月份还没有完成,二楼地面有一条大裂缝,整改过但邻近竣工时又裂开了;另有屋顶没有做完,裂缝没有完全修补完。经质证,硕放建筑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瑞捷利鼎公司所谓的裂缝其实是伸缩缝,当初因楼板质量出了问题需要整改,按设计院重新设计并经包括瑞捷利鼎公司在内各方同意的方案必须要留伸缩缝。伸缩缝按规定是要浇筑45天才好,而期满时正值无锡最冷的时候,瑞捷利鼎公司要求等楼板彻底收缩再进行浇筑,故其才在2019年3月份进行浇筑。屋顶旁边的辅楼,本来是不上人的所以未考虑美观问题,后来瑞捷利鼎公司要求加隔一层让人可以上去,故硕放建筑公司在2019年2、3月份又应瑞捷利鼎公司的要求对屋顶勾缝进行美化,上述事项与硕放建筑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土建部分工作无关。

诉讼中,硕放建筑公司提供《工程完工申请》1份,载明:致园景公司,硕放建筑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合同内的施工内容,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9日。项目监理机构签收人姓名及时间栏有谢某的签字,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施工项目经理部签收人姓名及时间栏有樊绍金的签字,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审核意见栏处有陆某手写的情况属实字样并有其签字,还加盖有远景公司公章和陆某的监理工程师章,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硕放建筑公司主张其负责施工的内容在2018年12月29日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监理公司审核之后也已确认。经质证,瑞捷利鼎公司不予认可,并称其未收到过该份材料,且事实上硕放建筑公司并未在该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硕放建筑公司提供照片若干,用以证明瑞捷利鼎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时已经在案涉新建厂房内部进行设备基础的施工,说明此时瑞捷利鼎公司已经开始使用案涉新建厂房了。经质证,瑞捷利鼎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硕放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交叉进行施工设备基础的施工,该行为不能视为其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其使用。

硕放建筑公司提供江苏威玛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玛斯公司)的工商资料及相应内档中的租赁合同,用以证明瑞捷利鼎公司与案外人威玛斯公司就案涉新建厂房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起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瑞捷利鼎公司在其主张的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即2019年8月1日前就已占有、转移、使用了案涉新建厂房。经质证,瑞捷利鼎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认可的案涉工程竣工日期是2019年3月20日,故其在2019年4月1日将案涉新建厂房出租给案外人无可厚非。

本院认为:本案中,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在后,且该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中关于施工内容、验收、结算及各类手续的办理、费用承担、付款节点等约定内容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合同附页中的相关约定内容完全一致,故该份合同应确定为双方当事人最终确认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

关于硕放建筑公司是否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时完工的问题。首先,瑞捷利鼎公司主张硕放建筑公司完成其施工内容的时间即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2019年8月1日,但其与案外人威玛斯公司就案涉新建厂房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租赁起始时间为当日的租赁合同,说明至少在2019年4月1日案涉新建厂房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其次,瑞捷利鼎公司后表示其认可的硕放建筑公司完工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但其提供的照片反映的楼板及楼顶上缝的问题并不足以证明该情况,且硕放建筑公司已给出了相应的解释,结合后续分项验收报告的情况看,硕放建筑公司的解释应属合理。第三,硕放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完工申请》载明其施工的内容在2018年12月底前已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有案涉工程项目监理方的签字及盖章,并有相关监理人员的证言作证,监理人员还指出之所以分项验收及综合验收时间延后是因为瑞捷利鼎公司未完成相应供检测的接口,以及非硕放建筑公司施工范围的绿化、电梯工程延误而导致。上述情况综合来看,硕放建筑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其施工内容,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硕放建筑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瑞捷利鼎公司将不予追究之前的延误工期事项,故现瑞捷利鼎公司要求硕放建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瑞捷利鼎公司因监理期延展而支付园景公司的延期监理费30000元。虽然《补充协议》约定硕放建筑公司如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合同内的工作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瑞捷利鼎公司承诺合同工期拖延一事不予追究,工期不罚款,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内部的约定,并未涉及监理方园景公司。考虑到《补充协议》签订前,确曾因硕放建筑公司的原因导致停工一段时间,客观上造成了工期延展的事实,且园景公司在向瑞捷利鼎公司主张增加的延期监理费也包括《补充协议》签订前的工期延展的部分,并不完全是2018年12月31日之后期间的费用,故《补充协议》签订前的工期延展期间相应的监理费应由硕放建筑公司酌情承担。考虑到瑞捷利鼎公司与园景公司协商后已经减少了相关费用,属于瑞捷利鼎公司积极减少损失的行为,故本院酌定该延期监理费用30000元由硕放建筑公司承担其中的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二、驳回***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6元(此款已由***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20元,由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元(***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元由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不要求本院退还,由无锡市硕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捷利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逢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檬丹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