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白龙桥洞溪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45343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29086。
法定代表人蒋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702执1936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