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乾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2600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乾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长江路**福誉广场办公**首层C3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F44Y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其焕,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27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乾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乾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1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乾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1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乾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