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39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恒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27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恒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曾提交申请书请求缓交二审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庭同意其该请求,准予其缓交二审诉讼费用。***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减免本案二审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并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情形,故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并同日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并未按照上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预缴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宝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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