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922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2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第三人: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河路联安***段(***股份合作经济社新区一号)恒裕大楼六楼A35号之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19291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9214.4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9189.4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