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922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2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第三人: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河路联安***段(***股份合作经济社新区一号)恒裕大楼六楼A35号之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19291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9214.4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9189.4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