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02民初1474号之三
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澜水中心村增强西街北三巷3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30427621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2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80988C。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系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汕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住所地:汕尾市城区科技文化中心左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汕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是: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于2024年3月8日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书》,承诺按协议解决本案纠纷。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政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76.75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3676.7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于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9338.38元,保全申请费不予减半收取,故该案费用合计14338.38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9338.3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