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2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2区第七层701、7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宏景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四建公司立即向我方支付工程款8,081,774.41元(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2.四建公司立即向我方支付利息(以8,081,774.41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5日为61,814.35元);3.四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四建公司(甲方,下同)与宏景公司(乙方,下同)签订《广州市建筑专业工程分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二期)查验平台及配套设施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卡口及查验大楼智能化专业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包干含税造价为3000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后,宏景公司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26日经验收合格。2023年2月9日,四建公司向宏景公司出具《关于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二期)查验平台及配套设施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卡口及查验大楼智能化专业工程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函》,确认涉案专业工程尚有工程进度款8,581,774.42元未支付,承诺于2023年2月15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8,081,774.42元,并承诺待本项目完成财评结算,其司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结算款后,两周内与宏景公司办理分包结算以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之后,四建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宏景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500,000元,第二期工程款8,081,774.42元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宏景公司从四建公司处分包了涉案智能化专业工程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涉案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四建公司书面承诺分两期向宏景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共8,581,774.42元,其中第二期工程进度款8,081,774.42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但四建公司至今未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宏景公司主张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8,081,774.41元以及该款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四建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利息起算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81,774.4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8,081,774.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受理费68,805.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判后,四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利息判项部分内容,改判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计算;2.由宏景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上诉主要理由:导致四建公司拖欠宏景公司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业主至今未与四建公司进行结算,拖欠四建公司大量工程款,导致四建公司没有款项可以支付给下游供应商,并非四建公司收齐工程款故意不支付,四建公司对于拖欠分包工程款并无主观故意。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过利息标准,一审法院判决按LPR标准计算利息显然过高,四建公司请求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银行的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起算时间自四建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
宏景公司辩称:本案中,双方《广州市建筑专业工程分承包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约定“分部验收的支付:甲方(即四建公司)对卡口、查验平台、核辐射、围网安防系统和查验平台设备系统和海关大楼智能化系统分别验收,各系统经甲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该部分系统合同金额的85%”,本工程已于2020年10月26日全部验收合格,四建公司理应向宏景公司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即25,500,000元,但至2020年12月25日,四建公司向宏景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仅16,918,225.59元,尚欠工程进度款8,581,774.41元。2023年2月9日,四建公司向宏景公司出具《关于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二期)查验平台及配套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卡口及查验大楼智能化工程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函》,承诺于2023年2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8,081,774.42元,但四建公司至今未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8,081,774.41元。四建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宏景公司起诉主张四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正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双方《广州市建筑专业工程分承包施工合同》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宏景公司起诉主张四建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正当。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宏景公司的前述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双方当事人未在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法院支持宏景公司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利息计付标准,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结合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四建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至今未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认定利息起算点为四建公司应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的次日作为起算点,合情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81,774.4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8,081,774.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68,805.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3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