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3民初4263号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平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7927212Y。
法定代表人:余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斌,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建业街24号(市建设局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99705588L。
法定代表人:陈海能。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与被告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常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利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