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逢健,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西安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子材东大街19号奥林名城8号楼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99705588L。
法定代表人:陈海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河池市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新东路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1982296001。
法定代表人:谢绍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成,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花,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河池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9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9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1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祝 贺
审 判 员  韦 媛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韦 浪
书 记 员  韦凤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