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钦南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被告***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的义务。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