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恢8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1606,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18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爱华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KM624,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4楼裙楼西南4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爱华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20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首次执行案号(2021)粤0306执24217号,恢复执行案号(2023)粤0306执恢846号。 经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另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共计875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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