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恢8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1606,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18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爱华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KM624,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4楼裙楼西南4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爱华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20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首次执行案号(2021)粤0306执24217号,恢复执行案号(2023)粤0306执恢846号。
经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另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共计875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