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爱华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爱华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强制扣划已执行到位金额106827元,扣除执行费1475元,实际执行到位105352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另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剩余未缴纳的执行费7277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