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64号
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2座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RDYP2L。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1606。
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被告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