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519号
原告:吉州区金阳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曲沙村委会石溪下村狮子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83FJLX6。
经营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联系。
被告:吉安县吉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桐坪镇桐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59967778Q。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联系。
原告吉州区金阳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吉安县吉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吉州区金阳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州区金阳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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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