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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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21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美芬,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耕大道1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相军,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秀宝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莺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