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4985号
原告:**,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女,193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0284E。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耕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2003X。
法定代表人:王桦。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秦贤锋,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朱海军,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鲁中锦与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贤锋、朱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因鲁中锦于2021年11月3日死亡,**、***作为继承人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鲁中锦的其余继承人表示放弃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苏05民终32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
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