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201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200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华顺软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士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587335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顺软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