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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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454号
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赛,男,系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217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200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66元,减半收取2833元,由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