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21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200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银行存款41678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营业部账户×××项下的银行存款4167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