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姑苏执字第141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成,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28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湘太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追偿权纠纷一案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街道××路1号3幢402、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室房产;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州市××区××镇××路18号3幢101室、4幢305室、4幢302室;***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镇××路××商住008号房产。上述房产将由本院另案进行拍卖处置,本案将移送参与分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237735.92元及其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瑾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