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7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黑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本案审理阶段查封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被三环路与济川路交叉口土地房地产,现该房地产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本院己去函参与分配。执行中,经至相关部门查询,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