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8执2955号之二十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金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湘太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3幢402室房产、3幢404室至413室房产、501室至512室房产,共计23套房地产。上述房产均抵押给本案申请人,抵押权利范围为7000000元。本院依法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产,除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3幢413室房产流拍外,其余均成交。拍卖成交价为3054000元、没收悔拍保证金20000元。扣除评估费用4423元及其执行费用44615元,本案申请人实际受偿款项为3024962元。
2、被执行人***将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北凤南路碧海商住008号房地产抵押给本案申请人。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华韵花园16幢房地产;***名下有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168号银丽高尔夫别墅171幢。上述房地产均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有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1217247.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于未执行到位款项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