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8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湘太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28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圣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圣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平齐路66号平门上院280号房地产、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华韵花园16幢房地产;***名下有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168号银丽高尔夫别墅171幢、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北凤南路碧海商住008号房产。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3幢402室、403室-413室10套、501室-512室12套房地产。苏州工业园区天翔花园4幢1901室房地产、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半岛花园112幢房地产将在本院(2017)苏0508执2957号案件处置,本案将参与分配。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北凤南路碧海商住008号房地产处置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尚在审查异议期间。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3幢402室、403室-413室10套、501室-512室12套房地产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其他房地产均设置了其他债权人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51120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的房产在其他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周期较长。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