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5195号
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4.5元,由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