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046号
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送**送庄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承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兰州佳润酒店20层2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承昌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