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财保127号
申请人: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送*****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珠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犀浦支行银行账号51×××35。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申请人的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犀浦支行银行账号51×××35在人民币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申请人洛阳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