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4财保42号
申请人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40,17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1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40,17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清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叶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