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1民初236号 原告:杨**,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6********,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和平路237号居民,现住该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66********,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建工程分公司律师。 原告杨**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