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嫩江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3民初865号 原告:嫩江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嫩江鼎力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嫩江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嫩江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鼎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嫩江鼎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