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432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博闻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