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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04国道温州西过境永嘉张堡至瓯海桐岭段改建(鹿城段)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偷工减料)、第二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被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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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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