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与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连云港达扬石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18)苏0706执4233号
申请执行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住***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达扬石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于2019年10月23日至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暂时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706执4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世安
代理审判员  董 京
代理审判员  龚 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