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18)苏0706执4233号
申请执行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住***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达扬石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于2019年10月23日至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暂时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706执4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世安
代理审判员 董 京
代理审判员 龚 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