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达扬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957号
申请执行人:***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锦屏镇锦屏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慕。
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云台街道大岛山。
法定代表人:张树立。
申请执行人***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76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12月3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5月13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2021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依法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依法对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到协助执行单位进行线下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依法对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下落进行核查,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下落。
2022年5月13日,因被执行人***达扬石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人***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程竞娇